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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委托是较为近似的法律行为,二者均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主体,基本含义均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一定事务,但二者其实并不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将就此展开探讨。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42.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委托人的资金为委托人办理购买承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行为。
第一,二者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实施管理处分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成立条件不同。信托成立的基础就在于具备充分的信托资金(信托财产),如果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也就无从成立。但委托关系的成立不以金钱的存在为条件。
第三,合同性质不同。信托关系属于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必须要具有书面形式;委托关系不强调必须要具有书面形式,不必须有偿,且其属于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合同成立。
第四,财产性质不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所有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与其利益主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性;但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依法对委托财产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委托关系和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限并不相同,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权限较之更大。投资人在进行信托投资等活动时应当谨慎辨别相似概念的不同之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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