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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1(自用)20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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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07: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无独三附条件的享有上诉权: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理财合同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2)可以成为二审中被上诉人的主体: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三,无独三等

  注:无独三是否被判决承担义务,是无独三能否上诉的前提,但不是其成为被上诉人的条件,无论无独三是否被判决承担责任和义务,都能成为被上诉人

  2、实质要件: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不可上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3)调解书不得上诉

  3、时效要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1)对判决的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对裁定的上诉期限:裁定书送达之人的10日内

  注意:上诉期间从送达后的期而至开始计算,当事人分别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计算

  4、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协议管辖只能约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

  5、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1)不同于与一审程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上诉一律须为书面形式

  (2)虽递交上诉状,但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特殊情形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能会出现只有上诉人而没有被上诉人的情况)

  2、必要共同上诉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同确定方式

  化繁为简: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

  1、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联通全部案件证据,报送到二审法院

  2、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到原审法院

  二、二审中的撤诉: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有权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限于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无此权限

  2、当事人尽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传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后果

  1、在上诉期间内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生效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

  1、其他当事人同意且

  2、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时,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注意: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对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二审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理范围,既是事实审理,又是法律审理

  (2)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经执行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2、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起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3、二审中的禁反言: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注;当事人不能在上诉状中单纯的变更诉讼请求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实施,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注;①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事实或者理由,则必须开庭审理

  ②“可以不”不等于“一律不”,既是同时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③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书面审理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

  ①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

  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

  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2、审判组织形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注: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独任制,而且只能采用单一式合议制,不允许有陪审员参加

  3、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的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地进行

  (三)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案件的调解结案:一律须制作调解书

  (1)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在二审程序中一律要求制作调解书,应为该调解书影响到第一审裁判的效力,而一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需要将协议内容记载道笔录中即可

  (2)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被视为撤销

  2、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1)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为作审理的,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一审漏人的调解:必须参与诉讼的当时人在一审中未能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有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离婚的,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不审查子女与财产关系的)

  注:一审法院的“错误”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新提出的,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双方可协商交由二审法院裁判)

  提示:在漏人和漏判的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3、二审中的诉讼和解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申请撤回起诉:之后不得再次起诉

  四、二审案件的裁判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直接维持或者纠正瑕疵后维持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哦暗觉,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

  (1)不育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裁定撤销圆盘,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案件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通过发回重审来进行救济,其具体情形包括:违反回避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对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限一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五、二审程序的审限与裁判效力

  (一)二审程序的审限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小结;民事诉讼程序的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6+6(院长批准)+x(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3+x(院长批准)≦6

  (3)二审中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二)二审裁判的效力

  1、不得再次上诉: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进行再上诉

  2、禁止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2)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①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③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执行力保障: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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