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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有限清偿全呢?最为多家企业的公司法务,李迈律师表示。不可以。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07.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后,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优先股为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基于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
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例,其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的面值,不足部分按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优先责任公司是否应在章程中约定优先清偿权,需注意,《公司法》已明确资产分配原则。若章程中的约定与该原则相矛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均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因此,若无法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优先清偿权,可尝试从股东之间的补偿约定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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